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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法》”)、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和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》等有关法律法规、制度的规定,作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事,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资料,现就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《关于与信保基金签署<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>的议案》、《关于变更公司名称、证券简称的议案》,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,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,发表独立意见如下:签署的《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》事项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证券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,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。合理,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名称、证券简称影响公司股价、误导投资者的情形,符合《公司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的相关规定,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,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,同意本次变更公司名称、证券简称的事宜。 因此,我们同意上述两项议案,并同意将《关于变更公司名称、证券简称的议案》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。 (以下无正文)(本页无正文,为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) 吴大器 郭永清 徐新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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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